2007年9月2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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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险投保“背对背” 告知义务始终没履行
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朱晓燕 配图:毕传国

  中学女生根据学校的安排投保了学生险,生病后理赔却遭拒绝。保险公司说拒赔理由在保单上写得明明白白,可女生和家长却说从没有人向他们说明过这些条款,因为投保过程从头到尾都是学校和保险公司在联系,投保人却和保险公司“背对背”。就这样,保险法中明文规定的“告知义务”在这里竟成了没有完成的任务。

  保了学生险
  生病却不赔
  小甜(化名)是杭州余杭区某中学的学生。去年9月1日,根据学校的安排,小甜的父亲以投保人身份向学校交纳保费80元,为小甜投保了一份学生综合保险,保险期间为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24时止。
  2006年的9月21日、10月26日,小甜两次因突发性血小板减少、组织内出血引发紫癜症而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据悉,2006年7月,小甜也曾因为血小板方面的疾病在医院接受过治疗。
  出院后,小甜的父亲就通过学校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证明和资料,请求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却说,保单中写明“对于投保前已发生的未经治愈的疾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小甜的紫癜症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拒绝赔付。
  在此后的近1年时间里,小甜的父亲一次又一次地和保险公司交涉,保险公司每次都以这个理由拒赔。今年7月31日,小甜(被保险人)和父亲(投保人)将该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告知有义务
  实际却难行
  9月12日,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小甜的父亲提出,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没有派工作人员与投保人直接见面并签订书面的保险合同,没有向投保人直接签发保单,也没有给予投保人收费发票,更谈不上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和特别约定的内容。他认为,在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应该根据保单上规定的计算方法给付保险金,并支付逾期给付的利息损失。
  保险公司的态度则依然如故,坚称小甜的疾病是属于投保前已发生的未经治愈的疾病,拒绝赔付。不过他们表示,办理这类保险的程序通常是:先由学校提供学生投保人清单,只要投保人交纳80元保险费,就可以认定是投保;再由保险公司业务员安排填写具体的单证,一联给家长,一联由保险公司保存。
  至于是否“向投保人当面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表示该项工作具体由业务员负责落实安排,公司并不知情。保费收据等,一般是通过学校转交投保人,学生综合保险单也只有简介,并没有详细的保险条款。
  当天,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庭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

  维权观点
  “背对背”的投保方式不可取
  虽然小甜的案子尚未判决,孰是孰非不得而知,但是这个案子中反映出的学生险投保中的问题,却有一定的普遍性。
  《保险法》第18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目前,学生险的投保通常是保险公司和学校联系,并不直接与学生和家长见面,这种“背对背”的投保方式几乎不可能“明确说明”。而且,投保时不体检、只收钱,而让每个投保人主动到保险公司弄个明白,显然不合情理。更主要的是,这样的投保方式令投保人不明就里,很容易引起纠纷。